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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产教联盟章程

来源: 编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6 21:24:02 浏览量:

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产教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调动31家企业和42所院校深度参与,组织成立“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产教联盟”(简称“产教联盟”)。

第二条  产教联盟由广西教育厅指导,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中型骨干企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按照“产教合作、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组成。

第三条  产教联盟是在教育厅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宗旨是:立足广西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深化广西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推动产业资源和办学资源整合优化,推动校企校地深度合作,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各产业园区和职业教育内涵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广西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条  产教联盟为松散型非独立法人组织,合作各方原有的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为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和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发展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广西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通过开展调研、政策研究向区政府、产业园区各企业、职业院校提供有关建议咨询,促进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产业园区之间的对话与协作。

第七条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产业企业、职业教育发展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和广西关于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得到贯彻实施。

第九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产业与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选聘兼职教师,组建跨学校、跨行业的教师梯队,共建教学团队;互相开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条件;联合举办技能比赛。

第十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平台。成员单位均可与产教联盟的合作企业进行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共享顶岗实习岗位,共同进行顶岗实习管理。建立开放共享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拓展共建共享就业渠道。

第十一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行业产业、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建设体系平台。通过共建专业、人员互访、业务交流等机制创新,共同促进产业园区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科研创新合作平台。通过开放行业企业科研资源,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学校的科研创新团队,联合申报、承接纵向、横向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及产学研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平台。通过推动职业培训规范化建设,通过推动职业院校社会服务渠道拓展,通过推动职业教育社会服务项目开发,通过推动政府购买职业教育服务,不断加强联盟服务社会的功能开发与功能建设,努力提升广西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贡献率。

第十四条  建立全区范围内开放共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提升联盟的品牌效应,加强与省内外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间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广西职业教育发展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自愿加入,进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二)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联盟工作;

(三)借助和利用联盟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

(四)根据需要,相互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二)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向联盟提出建议,为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方便。

(四)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不遵守联盟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九条  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采取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产教融合协作模式运行。联盟设立若干行业企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作为会员单位之间对接协作的基础性平台。会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协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由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自治区民宗委为主任委员单位,广西职业院校作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指导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工作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  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各项目常工作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三人,相关人选须报经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结合广西产业集群发展和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实际,联盟将根据产业大类分别组建五个左右以专业群为单位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政府部门、职业院校、骨干企业牵头,或由相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骨干企业主动牵头,负责落实相关专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的筹建和运作。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等,须报经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核准、联盟秘书处备案。联盟将依据各协作委员会的工作绩效,给予政策、项目和经费支持上的倾斜。

第二十三条  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领导职能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依据广西区政府相关工作重点和要求,明确联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定期就联盟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协调、沟通,指导联盟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联盟组建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指导各协作委员会创新体制机制,以充分发挥协作各方不同的资源优势,有效促进广西区职业院校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广西职业教育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三)统筹指导协调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工与协作,积极争取国家、省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广西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项目和经费支持,引导、推动广西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和内涵发展创新。

(四)对涉及联盟发展的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对合作各方推进校企深度合作提供指导和协调。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进行研究、协调,并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广西职业教育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调研,制定和实施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下设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筹备组建相关工作。

(二)积极争取各级各类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设或研究项目,并协调和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实施。指导联盟下设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相关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并协助其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校企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筹备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会议文件起草、工作报告撰写以及相关宣传报道、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各协作委员会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四)协调各会员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了解各单位进人需求,协调职业院校进行订单培养、入职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

(五)协调各会员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的培养资源优势,做好职业院校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招生计划、顶岗实习、就业推荐等工作。

(六)建设并维护联盟网站,积极参与省内外校企合作、产教联盟交流研讨。

(七)完成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定期向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盟下设各专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就广西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状况进行调研论证,指导职业院校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加大专业结构优化和专业改造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促进校企融合,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统一发布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统一协调本地企业接受学生实训、实习、就业等工作,不断增强本地企业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吸引力。

(三)促进校校合作,在职业院校中大力推进教育教学资源尤其是实验实训资源的集约共享。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着力推动广西区内普通教育、中职教育、高职教育、应用本科教育、专业硕士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协调发展。

(四)在成员单位之间探索建立高水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流动的“绿色通道”,并通过共同开展课题研究、技术研发与推广以及互派互挂等方式,在职业院校与各园区各企业之间实现人才资源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共享。

(五)在联盟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产业特点和专业实际,开展各种创新性活动,全面发挥好专业产业对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盟下设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日常一般性工作,由秘书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联盟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对接。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联盟合作过程中,如有本章程未涉及事宜,合作各方可本着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各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向秘书处提出章程修改动议,报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并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